2005年10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女婿想做岳母的儿子,岳母却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儿子,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情与法的拉锯战——
谁能追寻逝去的亲情
郭丛生 岳青峰 张太恒

  2005年国庆长假过后,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女婿王存电状告岳母郝花根讨要做儿子权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郝花根不愿意让王存电做儿子,也不让其尽赡养义务,法院不能支持王存电一厢情愿要求做郝花根儿子的要求,故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应召入选 上门女婿变成儿子
  王昭旭和郝花根夫妇家住河南省登封市颍阳镇北街一组,共生育了三个女儿。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个照应,避免女儿出嫁后老来孤独,根据农村的传统思想,两人商议决定给长女王春景招个上门女婿。
  很快,家住颍阳镇偏僻山村的青年王存电被两老相中了。他们了解到,1969年6月出生的王存电,不仅年龄与自己的女儿王春景相当,而且人很机灵,又勤劳能干。
  对于这门从天而降的亲事,王存电十分乐意。1993年12月,王存电喜气洋洋地与王春景一块到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将户口迁入王家,当了上门女婿。
  可好景不长,就在王存电与王春景结婚后的第17天,王春景因为嫌弃丈夫患有小儿麻痹症,加之夫妻两人感情不合,竟然悄悄离家出走。
  王存电和岳父母到处奔波、四处打探,可一直没有王春景的消息。
  找不回妻子,王存电打算离开这个家,回到自己的原籍去。可王昭旭和郝花根夫妇为了弥补女婿心灵上的伤痛,决定招王存电当儿子。
  1997年2月20日,王存电、王昭旭及其家族成员,在当地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共同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昭旭招王存电为儿子,王昭旭负责王存电的衣、食、住、行,并帮助其娶妻成家、安家立业;王存电则应搞好家务劳动和田间劳动,为王昭旭和郝花根夫妇尽赡养义务,养老送终;所有家产由王昭旭掌管,王存电可居住北厢房。

  重组家庭 岳母女婿产生矛盾
  1997年6月,在王昭旭的撮合下,王存电与邻村女青年蒋来香结婚。一家人平淡地过着日子。2000年6月,王昭旭不幸因病离开了人世。王存电以儿子的身份,为其办理了后事。
  但从2002年初开始,王存电与岳母郝花根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矛盾,两人的关系恶化。2003年1月,郝花根乘王存电夫妇二人出门之时,在他们居住的房屋门上加了一把锁,致使王存电夫妇无法正常生活。近2000斤小麦及彩电等物品也被锁在了房内。
  2003年11月,郝花根将王存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存电的收养关系,但由于他们的收养协议是私下达成的,并未征得有关行政部门的确认许可,故法院驳回了郝花根的诉讼请求。
  在此期间,王存电夫妇一直过着流浪生活。

  状告岳母  女婿要求续当儿子
  2005年7月,无处安身的王存电将岳母郝花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一是确认自己在岳母家的家庭成员地位;二是继续做岳母的儿子,继续对其尽赡养义务;三是请求被锁房屋的居住权和房屋内的财产所有权;四是要求郝花根赔偿因锁门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于200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被告郝花根辨称,自己虽然年过半百、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但王存电根本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多年来都是自己一个人独自生活。
  当主审法官询问郝花根是否愿意让王存电继续做儿子尽赡养义务时,郝花根气愤地说:“王存电夫妇快把我气死了,说啥都不让他们养了,也不让王存电在俺家住了。”
   
  法院判决  强求做子情法不容
  2005年10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郝花根不愿接受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王存电一厢情愿要求做郝花根儿子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王存电主张房屋居住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该房屋是王昭旭祖上所遗,王昭旭和郝花根均具有所有权。在王存电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王昭旭去世,郝花根自然有处理权。现在郝花根不让王存电及其家人居住该房屋,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故王存电应当从该房屋中搬出。
  关于原告王存电请求财产的所有权和经济赔偿,法院认为,王存电居住房屋内的物品,郝花根承认属于王存电所有,故王存电可以将自己的物品带走。王存电主张的损失虽然存在,但前因是双方发生了纠纷,郝花根在一怒之下才锁上了房门。因此,王存电本身也有责任。况且,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去向一个年老体弱的老人去主张损失,未免不合情理。
  综上,法院判决:限原告王存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将居住房屋内的所有物品拉走,同时驳回原告王存电的其它诉讼请求。

  编后:
    这起罕见的“争当儿子案”到此告一段落,案件本身并没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但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本案的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人能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